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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椒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奖励政策的通知(全政办〔2019〕62号)
发布时间:2019-11-08    来源:全椒县人民政府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全椒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奖励政策》已经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8日

  全椒县加快推进知识产权发展奖励政策

  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体系,围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精神,以加快创优“四最”营商环境建设为重点,提高我县自主创新能力,支撑产业转型升级,加速对接“大江北”,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实施政策。

  第一条 奖励资助范围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和具有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以及在我县从事专利活动的相关专利代理机构。

  第二条 鼓励专利申请

  2、对县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每年新增PCT专利申请给予资助。每年应在第四季度末对新增PCT专利申请集中进行资助,资助金额为2万元。

  3、对授权的专利给予奖励,标准为:国外发明专利(含PCT)6万元/件,国外其他专利2万元/件。国内发明专利2万元/件,国内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

  上述的国内发明授权专利奖励,须是专利权人一次性缴纳5个年度(不含授权当年)的年费,方可享受奖补资金;县财政对我县拥有的有效发明专利年费给予全额资助。

  第三条 推进专利运用

  4、配套专利奖。对获得国家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级专利金奖、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配套资助。

  5、获得知识产权相关荣誉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除享受省一次性给予的100万元奖励外,全椒县一次性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全椒县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当年获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专利产业化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6、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补助。知识产权重点企业获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申请补助。补助标准为中国人民银行当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补助时间从计算贴息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补助计算公式为:

  补助额=贷款额×知识产权质押担保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贷款期×50%。

  第四条 支持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7、对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得省、市知识产权贯标优秀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8、我县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合法发明专利权受到侵害,导致发生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按照被侵权方实际发生的调查费用、诉讼费用的20%予以资助,每件最高3万元。

  第五条 优化创新服务

  9、对在我县注册的或在我县开展工作的合法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本县的专利申请,年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200件,且授权发明专利达到20件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10、企事业单位从外地转入到我县范围内、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已授权有效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企事业单位当年在授权公告期内从异地转入我县范围内的新授权发明专利,按照每件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单个企业享受该项奖励不超过15件)。

  第六条 实施商标品牌战略

  11、鼓励我县辖区内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商标,对申请注册成功的注册商标奖补500元/件。

  12、在境外新获核准注册的商标:通过境外单一国家注册的,以一份注册证(或证明文件)为一件,一次性奖励5000元/件;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注册的,以国际局核发的注册证上载明的被指定缔约国的累计数量为标准,每个国别分别一次性奖励3000元,当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万元。

  13、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奖励30万元;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和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的管理组织团队以及对注册集体商标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组织团队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建设

  14、在全县建立一支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队伍,对由知识产权联络员开展工作,为所在单位每申请1件商标,奖励100元;每注册一件商标,奖励200元;每申请一件发明专利,奖励200元,每授权1件发明专利,奖励300元;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知识产权联络员工作评比表彰活动,经考核,评出“全椒县优秀知识产权联络员”,每人奖励1000元(优秀名额不超过全县联络员总名额的5%)。

  第八条 附则

  15、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如过往所发政策与本奖励政策发生冲突的以本政策为准。

上一条:关于印发《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全椒县小龙虾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政办〔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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