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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25    来源:安徽全椒经济开发区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金融办、县经信委、县财政局、人行全椒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县金融办、县经信委、县财政局、人行全椒支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解决中小微企业贷款临时性资金周转困难,防范和化解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暂时困难而出现资金链断裂风险,根据《滁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5〕40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续贷过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超调、县财政配套、专业管理机构等参与,用于支持中小微企业短期过桥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中小微企业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第四条 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

  第五条 设立联席会议制度。县财政局牵头,定期召开由县金融办、县经信委、人行全椒支行、县银监办等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通报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解决存在问题。

  第二章 资金安排

  第六条 续贷过桥资金由市财政及县财政共同设立,规模暂定4000万元。

  第七条 全椒县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县担保公司)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的具体运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中小微企业,银行贷款到期出现暂时资金周转困难,合作银行同意续贷或新发放贷款的,续贷过桥资金向其提供临时性资金支持。

  第九条 续贷过桥资金实行单笔限额管理,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1000万元,并且不得超过续贷额。使用续贷过桥资金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7个工作日)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费用,超期按不高于4倍收取费用,费用存入过桥资金专户,定期全额上交县财政,县财政给予续贷工作经费。

  第十条 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要求,县担保公司选取一家银行开设总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的存放;在各合作银行开设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用于续贷过桥资金的划扣和转回,并按季向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和县经信委报送银行对账单、资金使用台账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请续贷支持的中小微企业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椒县域内企业;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依法合规经营、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三)企业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无挪用贷款资金、欠款欠息等不良行为。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四)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十二条 续贷过桥资金的申请和批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符合上述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有续贷过桥资金需求的,应在银行贷款到期20日前,通过县经信委或直接向县担保公司提交《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申请表》,同时提交企业相关资料、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合作银行出具的有效《续贷承诺书》和正在办理续贷的有关材料。

  (二)审核。县担保公司收到企业申请后,对企业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企业信用记录、合作银行意见等进行审核,确定是否提供续贷过桥资金。

  (三)续贷。县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和企业签订相关合同、协议等放款手续,在贷款到期日前向在合作银行开设的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中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扣款,合作银行要确保实时扣款并及时办理企业还贷手续。原则上合作银行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续贷手续,将续贷资金归还县担保公司续贷过桥资金分专户。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续贷过桥资金风险控制:

  (一)合作银行应向符合条件的续贷中小微企业出具《续贷承诺书》,按期足额续贷;如发生违约,取消该银行的续贷过桥资金合作,取消其享受县政府扶持及奖励资格,减少或转出在该银行的政府性存款,同时向其上级行通告。

  (二)如因续贷银行上级银行规定,的确不能在《续贷承诺书》及《三方协议》上加盖公章的,由续贷银行行长、信贷部主任、经办业务经理在《续贷承诺书》及《三方协议》上签字,并对整个资金运行负责。

  (三)企业可以为使用续贷过桥资金提供抵(质)押及第三方信用担保等反担保措施,相关抵(质)押登记手续办理完成后,向银行确认放款时限,使用续贷过桥资金。

  (四)在保企业需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县担保公司可在确保续贷过桥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为其办理续贷过桥手续。

  (五)使用续贷过桥资金的企业,企业的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夫妇应向县担保公司出具连带责任保证,承诺以其所有资产对续贷过桥资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续贷过桥资金监管。

  第十五条 县金融办、人行全椒支行对续贷过桥资金开户、运作、管理等进行帮助指导,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分析监测。

  第十六条 县经信委负责组织中小微企业申请续贷过桥资金,参与续贷过桥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银行按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文件要求,为企业提供无还款续贷。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合作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放宽审核条件,提高审核效率,为中小微企业续贷业务提供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县担保公司要会同合作银行、续贷企业签订《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责任。县担保公司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年度资金周转率(续贷过桥资金累计发生额/续贷过桥资金数额)达到12次以上。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县财政局会同县金融办、县经信委、人行全椒支行等部门按季度对续贷过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通报,并报告县政府。

  第二十条 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续贷过桥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经信委、县担保公司负责解释,附件内容在主要原则不变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调整。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及农户需要使用过桥资金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全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椒县中小微企业续贷过桥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政办〔2015〕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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